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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薛祥龙与陈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祥龙,陈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薛祥龙。被告陈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西侧。负责人郭云峰。委托代理人李娜。原告薛祥龙与被告陈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祥龙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祥龙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祥龙撤回对被告陈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祥龙负担。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