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罪犯田兴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兴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955号罪犯田兴友,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5日以(2006)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兴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1年12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兴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觉参加“三课”学习,多次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兴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兴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