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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罗贤勇与洋县磨子桥页岩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勇,洋县磨子桥页岩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罗贤勇,男,生于1955年2月9日,汉族。被告洋县磨子桥页岩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勇与被告洋县磨子桥页岩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勇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贤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贤勇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蔺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