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颖超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颖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423号罪犯王颖超,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日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颖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同案被告人刘三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颖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颖超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颖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