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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晓钟与被告赵会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赛纳阳光****号。委托代理人罗方勇,男,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路1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