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7号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秦某某,女,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涟水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广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