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黄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周学法、张桂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周学法,张桂文,王成刚,周桂贞,王树君,颜明莲,凌杰,丁树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黄商初字第61-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负责人孙晖,该行行长。被告周学法。被告张桂文。被告王成刚。被告周桂贞。被告王树君。被告颜明莲。被告凌杰。被告丁树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告周学法、张桂文、王成刚、周桂贞、王树君、颜明莲、凌杰、丁树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周学法、张桂文、王成刚、周桂贞、王树君、颜明莲、凌杰、丁树媛的银行存款131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