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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特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顶平、谢礼金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特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叶顶平,谢礼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西安特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48号后三楼二楼。注册号610100100434643。法定代表人唐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丹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顶平,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石碾镇大堰村村民。被告谢礼金,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特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顶平、谢礼金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撤回对被告叶顶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叶顶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