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3)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王某某,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55号原告于某甲,男,192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原告王某某,女,192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被告于某乙,男,汉族,农民,任县。被告于某丙,男,汉族,农民,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王某某诉被告于某乙、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甲、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某甲、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书合审 判 员 贾增亮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解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