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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二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桃江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余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江某公司,建德市旭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许某某,刘某某,敖某某,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二初字第296-2号原告桃江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稠树仑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彭永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建德市旭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许某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铜官西路建铜岭后家属宿舍*幢***室。被告刘某某,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碧景园**栋*****号。被告敖某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周村村被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某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马鞍岭居民区万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江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旭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许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敖某某、被告杭州某公司、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奥锡庭、余某某、杭州某公司、建德市旭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以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在建德市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奥锡庭、余某某、杭州某公司、建德市旭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桃江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旭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许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敖某某、被告杭州某公司、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移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莫建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