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石桃仙与李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桃仙,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石桃仙,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梁赟,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伟,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万民保字第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李伟向本院提供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伟驾驶的×××号”起亚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袁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