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林友成,男,1956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林冬英,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人林博皓,男,2011年12月26日出生。法定监护人林友成(林博皓外公),男,1956年9月6日出生。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的女儿林凌与王斌于2012年6月13日在顺昌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号:L350721-2012-000198,林凌与王斌双方离婚时约定:1、婚生儿子林博皓由林凌抚养;2、座落于顺昌县南北街8号兴业安置楼1层店面1间及座落于顺昌县双溪三民里巷56号文博苑3幢6、7层610室房屋归林凌所有。林凌于2013年9月27日死亡,其留有遗产有:1、座落于顺昌县南北街8号兴业安置楼1层店面1间,该店面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215**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12)第004**号;2、座落于顺昌县双溪三民里巷56号文博苑3幢6、7层610室房屋,该房屋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215**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12)第004**号。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林凌名下,属于林凌个人单独所有。被继承人林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三人,林博皓现由外公林友成、外婆林冬英监护。现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就上述两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事宜于2013年12月23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作为被继承人林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意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林凌拥有的上述遗产(座落于顺昌县南北街8号兴业安置楼1层店面1间、座落于顺昌县双溪三民里巷56号文博苑3幢6、7层610室房屋)。二、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共同确认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属为:1、坐落于顺昌县南北街8号兴业安置楼1层店面权属归林冬英、林博皓二人共同共有;2、坐落于顺昌县双溪三民里巷56号文博苑3幢6、7层610室房屋权属归林友成、林冬英共同共有。三、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保证被继承人林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他们三人,今后如出现被继承人林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三人承担。四、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同意共同到房管所、土地部门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过户相关事宜。现因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林友成、林冬英、林博皓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确认裁定书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