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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曹晓艺与陶柳、吴冰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艺,陶柳,吴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曹晓艺,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明,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柳,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东郊路。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冰娟,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东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艺诉被告陶柳、吴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9元,减半收取2197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79.5元,由原告曹晓艺承担。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江隆宝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