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左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海拉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拉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左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海拉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守顺职务:经理。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风华职务:局长。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执行海拉尔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房地产管理局将(2012)新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海拉尔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1149.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46.29元,合计93923.29元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其乐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