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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郜南松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南松,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登行初字第3号原告郜南松,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原告郜南松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南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跃武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