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郜南松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南松,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登行初字第3号原告郜南松,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原告郜南松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南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跃武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