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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49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