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巴福镇钟鹤村二设,组织机构代码67610930-5。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小辉,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变更前名称:潜江市住宅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18367448-8。法定代表人李远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源冠公司)诉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桐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源冠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桐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源冠公司诉称: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期间,源冠公司向桐盛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同景国际小学幼儿园X组团项目部(下称桐盛公司同景项目部)供应加气砖,货款价值共计241481.85元,桐盛公司支付货款100134.59元,尚欠货款140979元,源冠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桐盛公司支付源冠公司货款14097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最后确认款项时间2011年6月25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409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桐盛公司承担。源冠公司就其诉请举证如下:1、2011年6月21日的确认单、2011年6月24日委托书,拟证明源冠公司向桐盛公司提供加气砖1072.92方,每方178元,货款总金额为190979.76元,桐盛公司仅支付50000元,尚欠140979元,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货款金额,尚欠货款等事实,桐盛公司出具确认单及委托书予以确认;2、2010年10月19日至2010年11月4日对账单及送货单、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24日对账单及送货单、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1月12日对账单及送货单,拟证明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月12日,源冠公司向桐盛公司供货共计1354.575方,货款总金额为241481.85元,其中2010年10月19日至2010年11月4日货款50134.59元桐盛公司已经支付,尚欠140979元货款未支付;3、授权书及委托书、企业名称变更材料,拟证明桐盛公司同景项目部与桐盛公司是同一主体,本案涉及债务应由桐盛公司承担。经审查,源冠公司举示的证据均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月12日期间,源冠公司陆续向桐盛公司提供加气砖。2011年6月21日,桐盛公司同景项目部向源冠公司出具《确认单》载明:“源冠建材有限公司(即源冠公司)给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同景国际城X组团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部(即桐盛公司同景项目部)送加气块砖1072.92方,金额为壹拾玖万零玖佰柒拾玖元,已付款伍万元整。还欠源冠建材公司有限公司加气砖款壹拾肆万零玖佰柒拾玖元(140,979元)。特此确认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同景国际城X组团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部(并加盖项目部公章)2011年6月21日”。2011年6月24日,桐盛公司同景项目部向案外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中铁二十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委托源冠建材(即源冠公司)领取加气砖块人民币壹拾肆万零玖佰柒拾玖元,该款项从我项目部中期计量中扣除,请给予支付。(支140979.0)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同景国际城X组团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部(并加盖项目部公章)2011年6月24日”。源冠公司多次向桐盛公司催收上述款项未果,诉至本院,诉求如前。另查明:2008年8月4日,潜江市住宅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现授权我单位的张大庆(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就同景国际城X组团小学及幼儿园工程(工程名称)的施工承包方面,以承包人的名义并代表承包人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鄂工商)名称变核内字(2010)第02095号),核准潜江市住宅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源冠公司与桐盛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源冠公司依约向桐盛公司下属的桐盛公司同景项目部供应加气砖后,桐盛公司未依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源冠公司请求桐盛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桐盛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放弃抗辩权利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97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40979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26元,由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重庆源冠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覃 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