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庆南与朱世云、曹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徐庆南,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劲松。被告:朱世云,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德明,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南诉被告朱世云、被告曹德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南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为287元,由原告徐庆南负担。审判员 林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