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修玉忠与马怡强财产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玉忠,马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修玉忠。被执行人马怡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莱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