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朱胜英与俞根林、沈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英,俞根林,沈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朱胜英,女,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29)北横港43号。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根林,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生,(2)西掌兜7号。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4)太平桥8号。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英与被告俞根林、沈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胜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胜英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代理审判员 殷 翔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