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建尧与丘兴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尧,丘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尧,男,194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兴旺,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建尧与被执行人丘兴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丘兴旺已履行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的义务,剩余5130元,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代理审判员 邱日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