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赵明将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赵 明 将 交 通 肇 事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平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将,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赵明将驾驶鲁A9F8**号四轮农用普通车,沿平原县光明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闫庄市场前与由西向东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明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肇事车辆照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赵明将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平原县公安局鉴定文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明将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明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对所举证据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明将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有悔罪表现,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赵明将驾驶鲁A9F8**号四轮农用普通车,沿平原县光明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闫庄市场前与由西向东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明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明将打120、122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业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明将的出生日期及身份等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闫庄市场的路东停留时,看到从北往南一辆翻斗车把从公路西往东步行的妇女撞倒后,开翻斗车的人下车后把伤者抬出来,司机是被告人赵明将的情况;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由西向东走,发生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证人赵某某(实际车主)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从山东省济阳县买回的旧农用车,没有换牌照,其雇佣赵明将搞运输,发生了车祸的情况;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赵明将持有C1驾驶证的情况;农用四轮普通车行驶证证实,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12年7月;华正安司鉴所的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明将肇事时,属于超速行驶的情况;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2011)第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赵明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证明及平公鉴法字第(2011)4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双胸壁多发性肋骨骨折系致死原因,符合常见交通事故损伤的特点的情况;平原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明将在平原县共青团路中国银行柜台前被抓获的情况;辩护人提供的谅解建议书证实,被害人的亲属申请本院对被告人赵明将从轻处罚的情况;被告人赵明将的供述,其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且其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明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明将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有悔罪表现,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洪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