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朝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明,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朝民,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1016.23元,利息2434.77元,案件受理费3285元,执行费864元,合计6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朝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朝民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7600元,案件执行费864元由申请执行人杨晓明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