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四川珂赛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珂赛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7号原告四川珂赛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江,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李纵坤,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珂赛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珂赛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3547.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莫 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