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8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一芳,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21时30分,被告人吴某持C1照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零陵区黄古山红绿灯沿零陵区南津中路往零陵区城标方向行驶,行至零陵区南津中路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横路的行人,撞倒在道路上从东往西行步行横路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的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弃车离开现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赵某所受损伤目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补充鉴定意见:赵某所受损伤目前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被告人吴某于2013年6月5日到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赵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主动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被告人赵某其及法定代理人书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申请书、电话号码查询单、手机通话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赵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被害人赵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衡元审 判 员 谢亦鹃人民陪审员 陈家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三)明知识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严重超载驾驶的;(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