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执民字第9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彩英与黄彤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彩英,黄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遂执民字第921-1号申请执行人胡彩英,农民。被执行人黄彤明,农民。申请执行人胡彩英与被执行人黄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彩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彤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彩英货款2234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彤明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均无信息。现被执行人黄彤明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彩英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遂执民字第9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