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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琪与朱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朱印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张琪,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朱印松,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与被告朱印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