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诸城市联谊地毯厂与孙玉华、孟繁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联谊地毯厂,孙玉华,孟繁斌,青州泰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5号原告诸城市联谊地毯厂。被告孙玉华。被告孟繁斌。被告青州泰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联谊地毯厂与被告孙玉华、孟繁斌、青州泰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联谊地毯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诸城市联谊地毯厂负担。审判长 王启娟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