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霞。委托代理人:胡飞诏。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秋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74元,减半收取653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