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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军超、贾晓荣、仝军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军超,贾晓荣,仝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90号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军超,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陆县张村镇西张峪村*组。被执行人贾晓荣,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陆县张村镇西张峪村*组。被执行人仝军勇,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平陆县张村镇后池村*组。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军超、贾晓荣、仝军勇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作出的(2013)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安法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