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2014)沅执字第21号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建国,张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陈建国2013年12白30日校对:份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沅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法定代表人兰春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跃先,湖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建国,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枫树汊路**号*栋***号.被执行人张科田,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胜利渔场***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执行能力,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4)沅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文建国、张科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建 国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朱 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