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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董永辉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永辉,宋稳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11号原告董永辉,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稳住,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永辉因与被申请人宋稳柱驾驶的陕AQ98**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稳柱驾驶的陕AQ9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董永辉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