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吕祥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21号罪犯吕祥生,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户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祥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吕祥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祥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