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被告王某乙,男,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表示自行解决,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整由被告王某甲承担,剩余150元退还给原告王某甲。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雨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