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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异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心怡,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35号异议人韩心怡,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本市红专东路。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乙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马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心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韩心怡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韩心怡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