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杨淑霞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杨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杨淑霞依据(2013)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杨淑霞租赁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淑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 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