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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广与被告邯郸市乐客商业广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广,邯郸市乐客商业广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王伟广。被告邯郸市乐客商业广场,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火车站地下停车场北侧。法定代表人常书总,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广与被告邯郸市乐客商业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伟广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智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