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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容天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容天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市高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原告深圳市容天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容。委托代理人陈宏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海。原告深圳市容天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宏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派遣员工为被告提供劳务,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为原告员工免费提供住宿,按10元/���时(不含税,含税需另加6%)与原告结算派遣员工工资。该协议书签订后履行至2012年10月份时双方协议解除,被告结欠原告派遣员工工资16,38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于2013年2月5日支付8,000元,余款于2013年3月5日付清。后被告仅付还4,000元,余款12,380元至今尚未付清。2013年3月18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派遣员工为被告提供劳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8月31日,被告为原告员工免费提供住宿,按11元/小时(不含税,含税需另加6%)与原告结算派遣员工工资,合同期满当天一次性结清所有员工工资,每月20日准时发放上个月员工的工资,遇节假日顺延。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派遣员工为被告提供劳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派遣员工工资,自2013年3月起至7月止累计拖欠50,638.50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和保险费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2012年10月份劳务费12,380元,2013年3月至7月份劳务费50,638.50元,合计人民币63,018.50元;2、被告偿还原告保险费1,2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曾有业务往来,具体为原告向被告派遣劳务人员。2013年1月29日,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付款计划》,该《付款计划》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派遣员工工资16,38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2月5日支付8,000元,余款于2013年3月5日付清。后被告仅支付4,000元,余款12,380元至起诉时未付清。2013年3月18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派遣员工为被告提供劳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8月31日,被告为原告员工免费提供住宿,按11元/小时(不含税,含税需另加6%)与原告结算派遣员工工资,合同期满当天一次性结清所有员工工资,每月20日准时发放上个月员工的工资,遇节假日顺延。该协议约定原告所派遣的员工,由原告为其购买工伤、合作医疗、失业保险,被告每月补助保险费40元/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派遣员工为被告提供劳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派遣员工工资,自2013年3月起至7月止累计拖欠50,638.50元,拖欠保险费合计1,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约定向被告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后有权主张相应的劳务费及代垫的保险费,被告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63,018.5元及���险费1,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高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容天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费63,018.5元及保险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市高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卫  新人民陪审员 梁  银  吐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壬贵(兼)书 记 员 李  玉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