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谢孝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孝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衡蒸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孝顺,绰号“小姑子”,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1月4日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孝顺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孝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7日凌晨1至3时许,被告人谢孝顺受罗某某(已判刑)电话相邀,以被害人唐某、宁某、宋某某、蒋某某等人不该与罗某某女友李某混在一起为名,与“革砣”、“猛虎”��“猛虎表哥”、“当兵的”等四人(均在逃)一起租用两台的士,将被害人唐某、宁某、宋某某、蒋某某等人从衡阳市学院路附近强行带至蒸湘区冠都现代城工地后,对该四人分别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宋某某殴打至轻微伤,随后采取搜身、恐吓等方法,将该四人身上各自一台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590元。所抢手机一台被罗某某使用,另三台分别被谢孝顺、“革砣”、“猛虎”拿走。案发后,被害人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谢孝顺因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孝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谢孝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孝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孝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谢孝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孝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殴打、搜身、恐吓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孝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孝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孝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孝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孝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管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