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吴小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31号罪犯吴小飞,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包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