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雄民初字第3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靳会勇与被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山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会勇,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山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雄民初字第31461号原告靳会勇。被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强。委托代理人胡海滨。被告雄县山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浩,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于建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会勇与被告北京山水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雄县山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