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叶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相宝与朱培群、张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宝,朱培群,张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叶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张相宝,男,1965年2��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培群,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宝诉被告朱培群、张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相宝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相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张相宝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