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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胡述武与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述武,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胡述武,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湖北省经济信息委员会退休职工,住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76号书香门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胡述武与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1栋5层508室房地产(建筑面积125.7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2012001789号)予以查封。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巳履行,执行己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正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1栋5层508室房地产(建筑面积125.7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2012001789号)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