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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35号原告叶某某,女,成年,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柴某某,男,成年,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与被告柴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