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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玉霞与舒兰市交通运输局、舒兰市公路管理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霞,舒兰市交通运输局,舒兰市公路管理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韩玉霞,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中山,舒兰市运输管理所退休职工。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杨淑娟,局长。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兰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凯,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霞诉被告舒兰市交通运输局、舒兰市公路管理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霞撤回对被告起诉。诉讼费免收。审 判 长  张恒华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