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执行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杨婷与孙贞明、石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婷,孙贞明,石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婷,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贞明,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顺昌县房管所干部。被执行人石秀娟,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杨婷诉被告孙贞明、石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贞明、石秀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70400元,截止2013年12月23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070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