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要精与龙结群、李炳盛民间借贷纠纷10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要精,龙结群,李炳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李要精,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诉讼代理人潘俊斌,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司徒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结群,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李炳盛,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徐文东,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李要精与被告龙结群、李炳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要精的诉讼代理人司徒懿,被告龙结群、李炳盛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要精诉称,被告龙洁精与李炳盛在夫妻关系存结期间,即在2003年至2004年,在广州市白云区黄三石街陈田村建房时因资金不足,向多年的好友即原告借款。在2003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龙结群在其房屋落成后并没及时归还所借款项,原告见状曾多次要求被告龙结群归还,但被告龙结群却以各种理由不借口予以搪塞,使得原告甚为困扰,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再受侵害,原告在无奈之下于2007年12月11日将其起诉至贵院,案号为(2008)云法民一初字第00244号。当时被告龙结群在庭审中向原告承诺保证会将所借款项归还,同时也希望原告看在多年好友份上能给予机会,且撤回对其的起诉。原告认为,被告龙结群既然在法庭上也当着法官面前作出了还款的承诺,误以为其真的会将借款归还,万万没想到被告龙结群在原告撤拆后竟然拒绝还款,后来干脆藏匿起来连电话也不听,这让原告感到无比失望和心痛,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0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3月31日为64386.68元)。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被告龙结群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原告与被告分别在2007年12月28日在陈田乡苑饭店和2008年1月4日在食最先海鲜酒家的对话录音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开赌场及相互之间在不同地方赌产生的借据,并不是原告所称是因为被告建房之用而借款,且该借款原告不知情,原告与本案无关。本院(2008)云法民一初字24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07年12月11日因同样事实和理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归还所借款项,但因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显旬原告已在2007年12月11日已清楚知道其所谓的合法利益被侵害,在时隔近六年;之后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归还所谓的合法利益,显然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综上述,被告希望能够查清事实的真相,依据当年的现实情况,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他因素,依据法律、法规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李炳盛辩称,答辩意见与龙结群一致。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被告龙结群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陈田村第五生产社龙结群(拉)因建房资金不足,在2005年5月1日向第三生产社李要贞借款100000元,现双方同意每月月息5分。2008年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陈田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本村村民“李要贞”与身证证件“李要精”是属同一人。2007年12月11日,原告就上述借款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龙结群清偿借款及利息。本院以(2008)云法民一初字244号案受理,并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要精与被告龙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要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于2008年7月24日生效。诉讼中,被告龙结群拟证明涉案的借款是赌博款以及与李炳盛无关的事实,提供了二张录音光盘,其中摘录2007年12月28日李要精与李炳盛的录音对话内容:李要精:“有哑坤和阿翠作证,有一晚,在来和那里和她睹过一次,本来她打庄就蠃了我们36000元,这么长时间出来只跟哑拉睹过这一次,哑拉打庄,我从来不买她的牌,我打庄她有时会买我牌,然后我讲那次,就发展到15万元”。李炳盛:“她说这10万元,她不知道什么回事”。李要精:“她当然不知啦,养你和阿湛这么熟,你问阿湛,来按我门铃都不知按了多少次,她叫阿妹仔借过几次钱给她,我就叫阿妹仔不要借给她”。李炳盛:“这两张欠条为什么会同一天,是写在一齐是什么回事”。李要精:“这两张欠条借钱的日期是不同的,这张5万元就跟阿大只扁借的,可以对日期,拿回那张欠条给你看,在老人院带她去借的,你以为我有很多钱,我帮她顶息的数都有30万元还金多,借钱又叫我去,说没有人信她。还有阿多,我开场时借了阿多的钱,阿卫堂叫我阿多放数,阿卫堂给了5万元我放数,外省仔封了顶,我就说多阿多,你千万不可借钱给阿拉(即龙结群),后来还是借了3万元给她,就喊打喊杀要打阿拉……。每个人都知道,阿拉很没有,如果今天借了100元给她,她就会天天追着你借”。李炳盛:“她现在有没有向妹仔借到钱”。李要精:“她借妹仔不多,两仟元,她给了个股份给妹仔收,还有工资给她”。李炳盛:“刚开始时知道3万元,后来的全都不让我知道,我说给你知道,3万元是到她外嫁那的,后来杨秋莲就就到阿能仔那里睹钱”。李要精:“……这3万元就是这样的,我多口,被杨秋莲骂了很长时间龙结群,她以前那7万元就不关我事,就没能骂我,就是多口,我说她现在输了,如果借给她就不对,是还给大耳隆数,……我就做公证人,再借3万元给你呢”。李要精:“想到一场好,龙结群借的时候就骗你,讲到风花雪月,又说不睹毫分,我就借给她,教她以后不要睹,还有不久前,打电话给我,要我拿二十多万去救她,我就说叫你李炳盛拿宅基地证,你全盘拿都不行,一定要李炳盛拿才行,她就说李炳盛锁住了,我就没有那么笨借给她”。李炳盛:“很早时,她把保险柜都砸烂了”。李要精:“虽然我是帮她填债,给她最后骗这一次,我就以后都不帮她了……”。等等内容。摘录2008年1月4日龙结群与李要精、李炳盛的录音对话,内容:李要精:“我就讲你,你借了我们的钱,音讯全没有,你是该怎样就怎样,大家曾经是好朋友,你借又借得喜欢,还又还得欢喜,我又没有迫你借,你应该咨询过律师,今于来这里讲一讲,怎么办,下个月28号应开庭”。龙结群:“这个月吧”。李要精:“是这个月,今天是4号”。龙结群:“那些钱是不是你叫我借的”。李要精:“在庭上,你敢说一分钱没有向我借,我又不同你说,我现在不是输不起这20万元,你既然这么蛮,给足面子你了”。龙结群:“我不蛮,全陈田村的人都知道路,我是给别人欺负”。李要精:“你说陈田村知道路就知道啦,随你讲,反正有天知有地知道”。龙结群:“现在你那些钱,我真金白银就是5万元现金是过我的手上的”。李要精:“你欠那个外省仔6万元”。龙结群:“欠谁6万元”。李要精:“在场上”。龙结群:“在场上我欠8万元8仟了,这个数我不知去了那里”。李要精:“后来帮你还了后,你再睹的”。李要精:“亚烂睹愿意帮你担吗?你整天求我,去青蓬饮茶,你说,肥啊,帮我拿些钱出来还了,你又这样烂睹,让我再入场啦,如果不帮我还,就不用你再多8万元多元。整天哭着求我”。龙结群:“经常要赶我出场,场上的钱你那有帮我还呢。”李要精:“你既然说到这样蛮,我现在还比你蛮,你说在场上你有没有问我拿钱”。龙结群:“在场上我没有问你借钱,我只是叫你不要赶我出去”。李要精:“如果我冤枉你在场上没有向我借钱,大家发毒誓,你就永世不好”。龙结群:“你帮我还了那些钱,我不知道路”。李要精:“你叫我还了那些钱,就让你再进场,你全村里到处讲我让你入场输那么多钱”。龙结群:“我顶住个场旺啊”。李要精:“你不在场会开得更长远,你烂睹,今天不准拿场里的钱来睹钱”。龙结群:“陈田都不知道有多少人说我啊”。李要精:“……”。龙结群:“……”。龙结群:“我叫你摸着良心不说,你那10万元怎样来,我就不知道,我是欠你钱,但那10万元怎样来我就不知道”。李要精:“10万元不是一次借的给你的,你要说回来我也没有办法说清楚”。龙结群:“我想你说清楚,你在亚和那里5万元“。李要精:“现在那10万元是我叫人拿枪指着你叫你签的”。龙结群:“不是,钱我是欠你的,但我就不明白那些钱是怎样来的,我想你说清楚来和那5万元去了那里”。李要精:“来和那里就不是5万元,如果你欠我5万元,那么我就一个晚上就着下睹了86000元”。等等内容。原告对录音质证认为,录音不是真实的,怀疑被告有私自加工的嫌疑,且录音没有经过原告同意而偷录的,证据的取得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声称原告参与了睹博,只有录音作为证据,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实事实的依据,本案被告称的借款是睹资没有依据。以上事实,有借据、录音、证明、裁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龙结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因此,原告与被告龙结群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龙结群、李炳盛认为,该借款是龙结群与李要精参与赌博的赌资,但是从龙结群、李炳盛提供的录音,即使录音音频是真实的,也不足以证明该借款是双方参与赌博的睹资,因此,被告龙洁精、李炳盛以借款是睹资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涉案的借款原告与龙结群未约定履行期限,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起算。原告就涉案的借款曾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债务人龙结群归还借款,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原告向被告龙结群主张权利之日即2007年12月11日起计算两年。由于此案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该裁定于2008年7月24生效,因此从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7月24日因提起诉讼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7月24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两年。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2008年7月24日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行使诉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行使诉权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原告请求被告龙洁精、李炳盛归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要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霞人民陪审员  罗汝标人民陪审员  梁凤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