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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友刚诉被告林友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林友刚,男,汉族,1941年10月8日生,住所地睢县城郊乡大林店村***号。被告林友记,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所地同上。原告林友刚诉被告林友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