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法民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慧娟、徐超、卢现海、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慧娟,徐超,卢现海,王丽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法民金初字第24号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蔡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尤雪梅,该中心职工。被告王慧娟,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徐超,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卢现海,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王丽霞,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慧娟、徐超、卢现海、王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王慧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徐超、卢现海、王丽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尤雪梅、被告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慧娟、卢现海、王丽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21日被告王慧娟在被告卢现海、王丽霞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下向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民中支行贷给被告王慧娟住房公积金50000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被告王慧娟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2013年7月份后不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现已拖欠贷款本息39926.14元未还,违犯了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根据合同约定收回下余借款本息39926.14元(利息至2013年7月31日).因此笔贷款是在徐超与王慧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的款,一并要求徐超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被告卢现海、王丽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超对原告的诉称无异议。被告王慧娟、卢现海、王丽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2、借款合同。3、个人贷款支付凭证。4、个人贷款明细,以上证据以此证明被告王慧娟、徐超借款的事实。5、保证合同,以此证明卢现海、王丽霞担保的事实。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徐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9月21日被告王慧娟、徐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卢现海、王丽霞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下王慧娟向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民中支行贷给被告王慧娟住房公积金50000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徐超在借款合同书配偶栏上签字。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被告王慧娟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2013年7月份后不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现已拖欠贷款本金39475.44元、利息436.25元、罚息14.45元未还,违犯了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还款义务,原告现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收回下余借款本息39926.14元(利息至2013年7月31日)。本院认为:被告王慧娟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归还借款。此款是在徐超与王慧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徐超与王慧娟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现海、王丽霞为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订有保证协议,原告要求卢现海、王丽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超、王慧娟应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475.44元、利息2029.64元及罚息14.45元(利息算至2013年7月31日,之后利息至付清款止)。二:被告卢现海、王丽霞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邢红生审 判 员 王凤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