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诉杜桂莲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杜桂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素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杜桂莲,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住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邱学金、翟善沛,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桂莲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杜桂莲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的管辖地为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周口市,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如产生纠纷应向周口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约定指向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故该约定无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提起异议是基于双方2011年1月17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但原告并未就该担保合同事项提起诉讼。故被告以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桂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张子亚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